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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后,母亲诉请支付39万元“带孙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20:41:00老人长时间帮女儿带孙辈,女儿离婚后,孩子由前女婿抚养,老人能否索要“带孙费”?5月7日,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老人起诉女儿及前女婿,要求支付39万元“带孙费”的家庭纠纷。

利川法院
李小静(女,化名)、王小黄(男,化名)恋爱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间,李小静母亲刘婆婆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重任。
2019年,李小静、王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男方王小黄抚养,李小静不支付抚养费。
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女方李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男方王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李小静生活期间,王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2024年,刘婆婆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小静、王小黄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产生的劳务费39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
在本案中,刘婆婆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并非“无因”。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利川法院认为,刘婆婆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此,依法驳回原告刘婆婆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否支持‘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补偿金,或者父母具备抚养能力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带孙费’作出一定支持。”承办法官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解药,亲情需要双向滋养。
转自 | 极目新闻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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