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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划定红线:用人单位不得用“实物抵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1 09:32:00央广网呼和浩特6月1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关于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一大亮点。内蒙古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本人,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从根本上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落到实处。
以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产品、购物卡、代金券等非货币形式抵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实际利益,还常因折算价值不透明等问题引发劳资纠纷。此次《条例》以强制性规定锁定工资支付形式,直指欠薪“灰色地带”,让农民工的每一分汗水都能化作实实在在的收入。
据介绍,在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银行转账将成为主流支付方式。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的规范化管理,配合分账拨付、实时监控等配套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工资被截留、挪用。而对于选择现金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也需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提供工资清单等程序,确保支付过程可追溯、有凭证。
“这一规定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长期在建筑工地务工的农民工李四娃表示,过去曾遇到用高价酒、烟花爆竹抵工资的情况,最终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折扣。如今有了法律保障,农民工们不必再担心工资“变了味”。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强调,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从严处罚。
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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